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
级别 |
制造锅炉范围 |
A |
不限 |
B |
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.5MPa的蒸汽锅炉(表压,下同) |
C |
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.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/h的蒸汽锅炉;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℃的热水锅炉 |
D |
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.1MPa的蒸汽锅炉;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℃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.8MW的热水锅炉 |
注:1.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℃的热水锅炉,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。
2.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,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。
3.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,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,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,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,不需要定级别。
4.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,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,如限部件、材质、品种等。
5.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气缸、分水缸。